财务经理委派实施办法
财务经理委派实施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工作,完善财务监督
机制,保证集团各项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委派财务
经理在企业经营和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子公司财务经理为各全资及控股
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集团对子公司财务经理实行“委派制”,即由
集团统一负责子公司财务经理的聘用、任免、岗位轮换及绩
效考核,各委派财务经理直接向集团负责,并服从集团相关
部门的指导检查。
第四条 集团委派财务经理的人事档案由集团党委办
公室集中管理,工资福利统一由集团发放,不得在其委派的
工作单位享受福利待遇,考核按照《集团本部绩效管理制度》
执行。
第二节 聘用及任免
第五条 子公司财务经理的聘用由集团财务部根据工
作情况从现有财务人员中选派或对外招聘,不涉及提拨使用
的由集团财务部提名,报集团批准,涉及提拨使用的按照集
团《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办理;除经上述规定程序外,
还应按《公司法》规定履行董事会聘任程序。
第六条 财务经理的任职资格:主管过一个单位或者单
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
工作业绩,时间不少于 3 年;具有会计中级任职资格;符合
国家有关会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
针、政策和制度,掌握有关现代管理知识;具备本企业的基
本业务知识,熟悉企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免职: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集团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3、绩效考评连续三年末位。
第八条 为充分发挥委派财务经理的监督约束作用,并
达到相互学习、促进提高的目的,集团财务部将不定期对子
公司财务经理进行交流轮岗。委派财务经理实行定期轮岗交
流制度,在一家子公司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五年。
第三节 权责
第九条 财务经理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会计准则
及集团有关会计规章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1、对任职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负责;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
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符合国家
会计制度规定,以及集团规章制度的要求;
3、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
核对,保证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4、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
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5、不得以任何方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
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企业全面预算,并对预算、计划执行情况进行
分析、考核;
7、具体负责企业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资金管理。监督财
务收支,如实反映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本,依法计算和上缴各
项款项;
8、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和投资项目决策提供正确的
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
9、每月按时向任职单位和集团提供财务分析报告;
10、具体实施财务信息化工作;
11、积极配合企业其他部门做好各项基础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务经理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
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
集团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会计监督:
1、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其他人
员违法违规办理会计事项;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
的,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
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及集团财务部报告,查明原因,做出
处理;
3、对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效益性行
使监督职能,对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
制止,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集团财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
4、积极配合集团各业务主管部门、内审部门、受委托
的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
拒绝、隐匿、谎报,违者报集团总经理室处理;
5、对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财务经理有责任在其任职期间积极配合所
在单位及其他部室的正常工作,对财务经理故意不配合工作
的行为,各子公司可以向集团财务部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财务经理有责任遵守集团及所在单位的各
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各子公司可以向集团财务部提出意
见。
第十三条 罚则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
计报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3、授意、指使、强令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
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
的行政处分;
4、对违反集团及任职单位规章制度、工作表现较差、
无责任心或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财务经理,由集团依照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招聘财务人员着重考察学历、技能
和职业道德,并将招聘结果报集团财务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委派财务经理参加或列席任职企
业领导班子会议;涉及任职企业 “三重一大”事项的重要
经营决策会议应当参加或列席,并提出建议和措施,履行监
督管理职能。
第四节 薪酬和考核
条 第十六条 委派财务经理设置财务总监、高级财务经理、
财务经理三个层级,薪酬按照其本人的薪级和《集团本部薪
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集团财务部是绩效考核的牵头部门,负责对
委派财务经理的绩效考核。委派财务经理的绩效考核按照
《集团本部绩效管理制度》。
条 第十八条 对考核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委派财务经理,
集团财务部将优先推荐为集团后备干部人选。
第十九条 为更好的调动工作积极性,对兼职和外地任
职的委派财务经理,由财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提出相关方案,
报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审批,并按《借款和费用报
销制度》执行。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