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子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公开,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业务管理和企业发展过程中产生、获得或者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成立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司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发布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公司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管理架构、领导分工、人事任免;
(二)企业相关通知;
(三)年度相关规划计划;
(四)企业主要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五)企业招投标、集中采购等情况;
(六)企业招考、录用情况;
(七)其他应该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企业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八条 公司信息公开方式以公司门户网站为主。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息,如需要上集团网站的,视信息具体内容经集团主要领导或集团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同意后,提供给集团办公室,由集团办公室通过集团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公布。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公司企业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集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与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一)应当依法公示,未按时提供公示内容的;
(二)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企业公开信息的;
(四)擅自泄露涉密内容的,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转办的上级部门信息回复不按时办结、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